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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社**号。201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7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E6****号重型货车在隆某市双凤镇红土村碎石厂外的道路上过磅,因车辆左前侧轮胎驶出地磅无法过磅,被害人张某某遂组织他人对其施救并指挥何某某倒车,在倒车的过程中车辆侧滑并将张某某压倒在地,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何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

2019年11月13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5日,经隆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保险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各项损失1160941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英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98024****

2、起诉书1式8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案卷宗2册,起诉意见书1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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