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广元市旺某某**镇**巷**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年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H****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被害人余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三人从旺某某城区方向沿旺(苍)双(汇)公路往高阳镇方向行驶,行至东河镇天符村8组(离妻岩)下坡右转弯路段处时,因酒后操作失误致车辆驶出路外翻滚于垂高约14米的河道内,造成何某某、余某某受伤,李某某、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13日,旺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分别与被害人赵某某的家属、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被害人)余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被告人何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了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波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旺某某**镇**巷**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988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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