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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住四川省宁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8日,在值班律师代亚玲的见证下,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C*****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了朋友曾某某由宁南县城往葫芦口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248国道1886KM+800M(大石包)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翻下公路坎下28米处,造成何某某受伤、曾某某当场死亡、C*****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涛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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