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住**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7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冀B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车在乐港路王各庄加油站由东向南左转驶入道路时,与沿乐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冀B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冀BN****号小型轿车内人员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镇**村**庄,联系电话1313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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