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社居委**号(现住地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6时55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燃油摩托车沿合肥市肥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高炉路交口附近时,碰撞到正在清扫马路的被害人马某某,致其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在120救护车抵达现场后,被告人何某某让120救护车离开。事发后双方均未报警,被害人马某某家属于次日下午报警。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被害人信息及病情说明、120急救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案摩托车说明等。
2.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 现场勘查笔录。
5. 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涉案车辆相关检测、车速鉴定等)。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燃油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85694****)。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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