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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5时5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昆明市兰磨线(老昆洛路)由北向南以约19公里的时速行驶至欣农冷库门前路段时,遇行人李某某由其车前左向右步行横过公路,何某某所驾车左前部碰撞到李某某身体及其所持的一根竹竿致李某某倒地受伤,后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而是驾车逃逸,何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欣农冷库门口监控视频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欧某某十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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