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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78********,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镇**村委**号**号。2020年3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号小型客车沿大理市洱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19时12分许,车辆行驶至**路与关平路口时,所驾车左前角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杨某某和梁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杨某某、梁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梁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20年3月2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3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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