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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1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汉族,文化初中,系东莞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灯光系统不合格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粤S*****)行至本市**镇**社区**路**路段右转时,与右侧同向骑自行车直行的被害人曹某某(殁年56岁)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毁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1年1月1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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