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7〕9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装载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沿**镇东连接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路段,经路中绿化隔离带缺口掉头时,遇对向被害人吴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间车道行驶,双向均未采取避让措施,致轮式专用机械车右前轮与二轮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后随120救护车送被害人吴某某到晋江市**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赔偿吴某某家属人民币28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痕迹勘验记录、证人辨认被害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叶贻峰
2017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晋江市**镇**村**路**号;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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