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早晨,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株洲市渌口区**镇**村往株洲市渌口区**镇城区方向行驶,07时20分许,当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镇**社区**村**组路段时,遇行人罗某某在前方右手撑着一根竹竿同方向行走,因何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亦未注意避让,加之罗某某未靠路边行走,以致何某某驾车从罗某某右侧通过时湘******号车撞到竹竿,造成罗某某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07日**时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5月07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救治和理赔,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达成调解协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淑瑛
检察官助理:桂俊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80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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