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9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巷**村**村**组**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坊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某在该路段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由于何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注意不够且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杨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造成车辆受损和杨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某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3月26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住院治疗期间何某某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共计55234.71元,杨某某死亡后何某某所在的**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40000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车辆信息、收条、票据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娟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17360****);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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