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在校学生,住南召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南召县**乡**家属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34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套牌为豫R*****号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至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现代医院门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使两车损坏,宋某某、何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宋某某被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经南召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宋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8月25日,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车辆比对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2、伤情鉴定书、诊断证明、车辆痕迹检验记录;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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