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1********,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川C1****轻便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郑某某,由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高新医院经板南大道往金帝广场方向行驶。15时50分,在板南大道(杰达酒店门前道路)与人行道上的被害人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甲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5.6mg/100ml。2020年10月23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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