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98********,苗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滕某某在龙岗、坪山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和滕某某窜至深圳市坪山区横岭塘小区民顺街1号,将新晨地产征收的房子外墙上的电缆剪断后盗走,后以114元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被告人何某某获利90元,被告人滕某某获利24元。
2、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和滕某某窜至深圳市坪山区荔景南路8号,将沙利文生物有限公司围墙外连接机器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后以240元卖给了收废品的,每人获利120元。
3、2020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滕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北路天峦湖花园北侧山坡上,将深圳市金润建筑有限公司用来给马峦山供电的电缆剪断,在离开准备去销赃的途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温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钢丝钳壹把、电线壹根、电线壹卷、电动自行车壹辆、钥匙壹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