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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号,务农。2017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办证小广告从他人处有偿购得伪造的驾驶证一本。2019年9月5日,何某某驾驶大众牌灰色青A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民和县**乡出发前往民和县城,11时22分许驶至川大高速民和南站出口处时,遇民和县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正(副)本壹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驾驶人、机动车等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违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维蓉

                                  检察官助理:鲁得萍

                                    2020年9月27日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9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讯问视频光盘贰张);  

3.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正(副)本壹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卷外材料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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