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侦查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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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何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户籍地 |
福建省莆田市 |
职业 |
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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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号码 |
3503211962******** |
出生日期 |
1962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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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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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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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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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一)买卖身份证件 202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广场附近捡到一张办证的卡片,通过该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严某某(另案处理)办证,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伪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要办理一张假的保安员证,就把自己的一张一寸的照片提供给严某某,并预支了人民币100元的押金,但因严某某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而未能办理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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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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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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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
被告人何某某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保安员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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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犯罪未遂。 刑期建议: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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