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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买卖身份证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何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福建省莆田市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3503211962********

出生日期

1962年**月**日

现住址

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0年915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一)买卖身份证件

202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广场附近捡到一张办证的卡片,通过该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严某某(另案处理)办证,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伪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要办理一张假的保安员证,就把自己的一张一寸的照片提供给严某某,并预支了人民币100元的押金,但因严某某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而未能办理成功。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何某某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保安员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犯罪未遂。

刑期建议: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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