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名叫“小胖”的男子指使下注册贵阳**服装店、贵阳白云**百货店、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公司注册成功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四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公司证件和通过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银行卡对公账户以2500元价格卖给“小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情况说明、注册公司信息查询明细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3.电子数据: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买卖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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