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乙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武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集团”)委托武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营运车辆润滑油供应商,为武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营运车辆的润滑油及相关服务,服务期限2年。

武汉*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武汉*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均为被告人何某某,办公地点均位于武汉市发展大道**号何某某将参与投标事宜向*甲公司股东柯某甲(另案处理)汇报后,柯某甲委托何某某处理投标事宜。

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代表*甲公司柯某甲代表*乙公司武汉**集团“营运车辆润滑油供应商入围”项目中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

2016年1月26日,何某某代表*甲公司*甲公司员工金某某(另案处理)受何某某指使代表*乙公司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9号开标室参与开标会并递交相关投标文件。

2016年2月2日,武汉**集团“营运车辆润滑油供应商入围”项目中标公告,评标结果是入围供应商为*甲公司*乙公司

2016年3月15日,武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公司分别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乙公司分别向武汉**集团物资公司供应车用润滑油。

经司法审计,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武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中,发票开具单位为武汉*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230529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线索移送函、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员工花名册、关于抽选复核招标资料专家的情况说明、供货合同、招标相关资料、银行对公账户账目流水、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招标登记资料、文件签收表、到会人员签到表、投标文件递交确认表等书证;2.证人柯某甲金某某毛某某李某甲何某甲桂某某柯某乙李某乙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对市公交集团招投标资料的复核意见;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二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丽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