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号。2002年2月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4日,再次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龙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邀约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云M*****轿车前往瑞丽市姐告接取毒品。接到毒品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藏有毒品的云N*****轿车,龙某某则驾驶云M*****轿车先后返回瑞丽。20时20分许,当二人途经瑞丽口岸联检中心时何某某被民警抓获,后从云N*****轿车后尾箱及后排脚垫下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4533.66克。被告人龙某某发现何某某被民警抓获后,遂驾驶云M*****轿车从320国道逃往芒市。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龙某某在芒市等相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涉嫌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清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龙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碟41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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