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129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于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壮族乡**村**号。于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黎某某、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黎某某、谭某某经“小贾”、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介绍受雇为一个在东莞市石碣镇、高埗镇等多地流动经营的赌场工作,其中何某某、黎某某多次为赌场看风,每次工资300元;谭某某多次开车接送赌客及工作人员,每次工资500元。2019年12月30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高埗镇洗沙村二上坊饭堂旁边坟场内将正在营业的该赌场查获,抓获何某某、黎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十多名,现场发现麻将桌、扑克牌等赌具。2020年1月14日,谭某某在东莞市高涉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赌博工具等物证,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黎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黎某某、谭某某无视国法,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黎某某、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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