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街**号附**号**单元**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丁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共谋诈骗后,采取使用U型锁事先将徐某某左手无名指、丁某某右脚第二脚趾骨砸至骨折,随后寻找作案目标及作案地点,由李某某、徐某某或丁某某乘坐摩的司机的摩托车后,在预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侧翻并摔倒,再由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以亲朋身份出面,以徐某某、丁某某乘车受伤为由要求赔偿的手段诈骗被害人财物。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作案9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下同)37700元;被告人黄某某诈骗被害人35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某、张某甲、徐某某、丁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街上,由李某某、徐某某搭乘被害人罗某某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出面以徐某某的手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罗某某2000元。
2.2017年9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街上,由李某某、徐某某搭乘被害人申某某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出面以徐某某的手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申某某800元。
3.2017年9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街上,由李某某、徐某某搭乘被害人周某某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出面以徐某某的手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5000元。
4.2017年9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街上,由李某某、徐某某搭乘被害人陈某甲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出面以徐某某的手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甲3800元。
5.2017年9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街上,由李某某、徐某某搭乘被害人王某某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出面以徐某某的手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4000元。
6.2017年9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街上,由李某某、丁某某搭乘被害人肖某某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出面以丁某某的脚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肖某某6600元。
7.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某、丁某某在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街上,由李某某、丁某某搭乘被害人张某乙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黄某某出面以丁某某的脚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乙4500元。
8.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某、丁某某在湖北省宣恩县椒园镇街上,由李某某、丁某某搭乘被害人张某丙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黄某某出面以丁某某的脚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丙7000元。
9.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与李某某、丁某某在湖北省宣恩县县城内,由李某某、丁某某搭乘被害人陈某乙的摩托车,当行驶至事先选定的路段故意用力使摩托车摔倒,随后何某某、黄某某出面以丁某某的脚指被摔骨折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乙40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阆中看守所刑满释放后被捉获。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作案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医院检查情况、银行取钱情况、作案监控视频情况、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
2.证人徐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实施诈骗作案的具体经过。
3.被害人罗某某、申某某、周某某、陈某甲、王某某、肖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乙的陈述。证实了被诈骗的具体经过及被诈骗金额。
4.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实施诈骗作案的具体经过。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证实了诈骗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诈骗作案的地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提讯证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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