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村一出租屋。于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8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会**村**队**号。于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在东莞市**镇**村**路经营一废品店,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于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东莞市**镇谷吓村孔屋饭堂附近路段,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李某某)该处三条电线(每条长约21铜线,价值约2535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2、2018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屋**街**号门前,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廖某甲)该处一条电线(BVV-70平方铜线,长约28米,价值约971.6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3、2018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大道**号门前,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王某甲)该处四条电线(BVV-95平方铜线,每条长约14米,共长56米,价值约2253.44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4、201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屋**路附近路段,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钟某某)该处一条电线(BVV-120平方铜线,长约36米,价值约1761.12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5、2019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街**号,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叶某某)该处两条电线(BVV-70平方铜线,每条长约22米,共44米,价值约1824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6、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大道**号门前,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廖某乙)一条电线(BVV-150平方铜线,长约31米,价值约2728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7、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大道**号门前,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廖某乙)一条电线(BVV-35平方铜线长2米,BVV-150平方铜线长约19米,价值约1714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8、2019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街**号门前,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陈某某)该处四条电线(BVV-70平方铜线,每条长约15米共60米,价值约2490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9、201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东莞市**镇**路**号门前,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陈某某)该处两条电线(BVV-95平方铜线,每条长约20米共40米,价值约2244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10、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街**号门前,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东莞市**供电分局(王某乙)四条电线(BVV-95平方铜线,长约42米,价值约2356.2元),并将盗窃的电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11、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路**号门前,使用钳子、竹梯等工具,盗窃两条电线(已经起获,36米,价值1890元)。
2019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曾德伟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具结书三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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