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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街**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街**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该二人原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驾驶陕A****9号面包车到西安市鄠邑区宁西林业局西门外的移动基站,盗走该基站内30块双登牌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作案后二人于同年12月3日凌晨又将盗得的蓄电池全部归还至公司,该公司对二人表示谅解。经鄠邑区发改委认定,被盗蓄电池价值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二人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鲜婷

2020年3月2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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