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区大石街北联村新北大街27号元穗北联商务中心619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的手表、手镯等商品,截至2019年9月,共销售了约人民币150万。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619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缴获带DANIEL WELLINGTON标识的手表和饰品一批(按销售价计算价值约40万)。
2019年4月始,吴某某(另案处理)接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委托,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沙湾镇古坝村古东工业区振业街3号一楼的工厂制作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的包装盒,并雇请被告人高某某负责运送,期间为何某某制作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的包装盒约7000套,得款约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依法扣押的假冒产品及作案工具电脑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