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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马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38号

被告人何某某(聋哑人),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6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寨县********,案发前暂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路**号。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聋哑人),,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案发前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室。均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月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逮捕,因怀孕,于次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欧尚超市一楼熙美店,趁正在购物的被害人何某某不备之际,二人相互配合,将何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1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后予以销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在浙江省浦江县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已于2020年11月12日在上海浦东新区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价格不予受理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刑满释放证明、医院检验报告单、病历、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扒窃他人财物1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何某某、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某、马某某均系聋哑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户籍地,联系电话(微信):1755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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