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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韩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64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105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号楼**单元**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1031996********,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1031993********,蒙古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号**院**单元**号。被告人巴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1501021993********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司宿舍**号楼**单元**。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巴某某、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1日、7月6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5月5日、7月20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8月3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大学东门附近的凯旋网吧门口,以人民币180元1克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克;同年4月8日晚20时许,何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水岸小镇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50元1克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克。

2018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水木年华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1克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克;同年7月8日21时许,韩某某在呼和浩特市附中东巷纹身酒吧门口以人民币150元1克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毒品大麻2克。

2019年2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巴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祥和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80元1克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毒品大麻2克;同年2月9日21时分许,巴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三只猴子酒吧门口以人民币150元1克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毒品大麻1克。

2019 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呼和浩特市金隅时代城其自己经营的美甲店内,以人民币200元1克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大麻3克。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在办理他案中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于2020年2月22日将何某某抓获,何某某到案后检举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贩卖毒品,23日民警将韩某某抓获,韩某某到案后检举被告人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24日民警将巴某某抓获。同月28日,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指定管辖批复、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巴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十三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巴某某、田某某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嘉菁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某、巴某某、田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7108****、1317100****、1566109****、1804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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