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5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51977********,壮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妻子被告人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沙头街小平村一街三巷12-1号的士多店内,先后接受董某某等多人以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进行赌博共40多期,投注金额共人民币7.5万多元。2019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上述士多店接受董某某、马某某和胡某某等赌客(均另处理)现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进行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500元和赌博工具单据等物品一批。同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梁伟康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500元、赌博工具单据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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