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芗城区**路由南向北路右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路段时与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相刮碰,造成两车车损,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05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27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上述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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