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害人郭某某和合伙人在江西省玉山县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某某得知此事,和被告人陈某某经过商谋,向被害人郭某某谎称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西司法机关有关系,可以帮忙解决此事,被害人郭某某信以为真。此后,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以打官司疏通关系需要钱、律师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钱财。至2017年6月,共骗取55.76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2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27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记录、银行转账、笔记本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甲、姚某某、阮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62686****、1357559****。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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