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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陈某某等赌博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号,住址福建省平和县*******小区*****室。因赌博先后于2017年6月20日、2018年1月12日被平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3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镜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3日被平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10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平和县霞寨镇高山村及崎岭乡彭溪村的山上多处偏僻地点断断续续的聚众进行“捻豆子”(一种赌博方式)赌博,从中收取盘租渔利,参赌人数达32人以上。2019年10月17日下午,平和县公安局在平和县霞寨镇高山村下高山组“现田螺”山(地名)垃圾场附近一铁棚处查获该赌博窝点,扣押部分赌具等作案工具,从查获的部分参赌人员身上扣押赌资人民币31800元。在被告人何某某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10月16日和17日、林某某在10月15日和17日先后分别在该赌博窝点坐庄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均达到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撵豆子”赌具等物证;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34名证人的证言;4.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林某某具有赌博劣迹,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均应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静芬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赌具由平和县公安局扣押在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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