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号,捕前住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路**号**楼。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号。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及周某某预谋通过利用别人身份信息伪造建造师证书后实施诈骗活动。为此陈某某专门购买了银行卡和手机卡、何某某找到了黄某某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信息。后三人伪造了黄某某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建造师合格证明并通过购买的手机卡注册的微信联系到需要建造师的被害人刘某某。2020年5月29日,三人以伪造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建造师合格证明骗取了刘某某财物人民币12500元。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公安机关分别查获了陈某某、何某某及周某某持有的手机各一部。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刘某某损失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黄某某证言、缪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刘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50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到案后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谋 

                                20201015

附:一、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