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陈海洋陈某某,绰号阿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嘉定镇****安置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洋陈某某、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 年4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刘某某的介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五百元)在信丰县人民医院后门对面安置房路口购买了一辆被盗的粉红色行乐牌电动车,该辆被盗电动车经信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时的价格为2778 元。经查,该辆车为刘某甲所有。
2、2018年6、7月份,陈海洋陈某某和其一名叫“丹丹”的朋友经过信丰三中附近时发现李某某和王某某蹲在马路边聊天。“丹丹”告知陈海洋陈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偷电动车的。于是,陈海洋陈某某便上前找到李某某和王某某,告知其二人如果盗窃到好点的电动车就联系他本人。
2018 年9月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海洋陈某某的介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每辆五百元,共计一千元)购买了两辆被盗电动车,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车款付给了陈海洋陈某某,该两辆被盗电动车价格经信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时的价格为6725元。经查,该两辆电动车分别为王某甲和曾某某所有。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海洋陈某某在和袁某某聊天的时候问袁某某要不要买偷来的电动车,当时袁某某没有答复他。过了几天,陈海洋陈某某打电话给袁某某,说搞到了电动车,放在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商贸城环球超市对面的路口,并问其要不要。袁某某接到电话后,去了桥北商贸城环球超市对面。陈海洋陈某某带着李某某和王某某也去了那里。最终,袁某某选了一辆比较新的电动车,并支付了700元现金给陈海洋陈某某。陈海洋陈某某得到钱后,拿了600元钱给李某某,自己得了100元,并叫李某某把电动车帮袁某某骑回了水东。经信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被盗时的价格为2397 元。经查,该辆电动车为钱某某所有。
被告人陈海洋陈某某、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陈海洋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洋陈某某、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