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户籍地陕西省洛南县**镇**街**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户籍地陕西省洛南县**镇**路**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16年12月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预谋盗窃后,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银泰城一层老凤祥专柜,陈某某谎称自己需要购买商品吸引店员的注意,何某某趁着店员给陈某某推销商品之际,溜进专柜内,将被害人纪某某放置于收银台电脑附近的一部白色IPHONE手机偷走,并装入自己的口袋后迅速逃离现场,陈某某见何某某得手,遂借故离开现场,后何某某将该手机变卖,二人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金莎国际2楼欧诺百货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偷走其OPPO牌R11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指认、提取、发还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