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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何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某某某经密谋后,驾车到平南县镇隆镇高铁站进站大道路口旁,将湖南龙呈店里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在路边的箱式变压器内的镀锌铜排盗走,共重50千克。经鉴定,被盗的50千克镀锌铜排共价值人民币3750元。

二、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某某某经密谋后,驾车到平南县上渡街道大乙岭工业园德湖山庄丽森木材有限公司内,将该公司的箱式变压器内的镀锌铜排盗走,共重60千克。经鉴定,被盗的60千克镀锌铜排共价值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蒋某某、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某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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