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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郑某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院检验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自2017年12月份起,通过六合彩赌博和接六合彩单子,从中非法获利十三万元;被告人郑某某自2018年5月份起,通过六合彩赌博和写六合彩单子报给上线何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入院证、缴款凭证、检查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六合彩单据、提取照片;2.证人郑某甲、朱某某、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某某、朱某某、郑某乙、郑某甲的辨认笔录;5.提取被告人何某某手机中的微信号、微信通信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提取被告人郑某某手机中的微信号、微信通信记录、提取被告人何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账单明细一份;6.广丰区公安局提供的本案光盘1张、广丰区公安局提供的本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自2017年12月份起,通过六合彩赌博和接六合彩单子,从中非法获利十三万元;被告人郑某某自2018年5月份起,通过六合彩赌博和写六合彩单子报给上线何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五千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左右,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处于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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