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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郑某某挪用资金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4********,汉族,大专文化,宁德市**人大代表,原宁德市**党支部书记,住宁德市蕉城区**花园**号**室,户籍在宁德市**镇**街**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宁德市**人大代表,原宁德市**都村村民主任,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号,户籍在宁德市**镇**街**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宁德市**党支部书记期间,为偿还自己名下的商品房按揭贷款,遂与时任**镇**村村民主任的被告人郑某某商议暂借村集体资金。同年9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何某某将资金挪作个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同意何某某以暂借“工程款”的名义从村集体资金中借用人民币25万元,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至2016年1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八都镇八都村归还上述款项。

2019年1月3日、3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分别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经营管理站出具的多栏账、记账凭证、借条、转账凭证及进账单等、建行、农商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兰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作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在案发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花园**号**室,联系方式1385966****;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号,联系方式1505936****。

2.卷宗贰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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