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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邹某某、陈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巷**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3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羁押于湖南省临湘市看守所,于2019年8月1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羁押于湖南省临湘市看守所,于2019年8月1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晚,被害人李某某和朋友“阿强”、“阿达”等人在福清市龙田镇音乐王朝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一个同伴坐在酒吧门口处,因李某某的消费项目是否已买单问题,酒吧副店长即同案人王某某(已判决)、酒吧收银员即同案人江某某(已判决)与李某某进行沟通。一旁的被告人何某某见到就过来问,随后与被害人李某某一方发生冲突,但被在场的酒吧工作人员吴某某、保安等人劝阻。接着被告人何某某到酒吧内纠集同案人施某某(另案处理)及另外两名男子(身份不详)一起冲到酒吧门口殴打、追赶李某某的同伴。与此同时,同案人王某某、酒吧店长即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在拉劝被害人李某某,但李某某却将邹某某打倒在地。酒吧工作人员即被告人陈某某见状冲上前将被害人李某某打倒在地。被害人李某某欲爬起来时,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同案人江某某、王某某四人就一起用拳脚围殴李某某,致其倒地不起。被告人何某某追赶被害人李某某的同伴返回后,用脚踢打倒在地上的李某某。被告人邹某某也接着又踢了被害人李某某一下。上述殴打致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左颞顶叶脑挫伤,未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第2肋骨骨折、头面部等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向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协助民警在湖北省赤壁市**大道抓获被告人邹某某。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自动向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羁押证明、门诊病历材料、立功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余某某、薛某甲、薛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江某某、王某某、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屏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纠集多人斗殴,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协助抓捕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邹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捷

2020年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巷**号,联系电话1865079****;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276页;

3.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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