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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

被告单位保定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060000000****,单位地址保定市莲池区(原南市区)**村,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保定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住址同上。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住址同上。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4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1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保定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了抵扣税款,被告人赵某某(该公司业务员)通过被告人何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认识韩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韩某某以票面金额10%左右的费用,让张家口**煤炭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12月;2014年2月、11月、12月分别五次为保定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462867.01,税款418687.05元。

案发后,保定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已将税款全额补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资金流水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保定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与张家口**煤炭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何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17年920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被告人赵某某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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