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2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2019年4月4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5********,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2018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经合谋后,到本市白某某石井三栋桥街1巷10号门口,盗得胡某某停放于此的银黑色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67元。
2020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经合谋后,到本市白某某石井三栋桥街2巷8号及10号门口,先后盗得李某甲停放于此的银黑色女装摩托车及李某乙停放于此的黑色女装摩托车各1辆。经鉴定,上述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1880元及2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自制一字批1把,两轮女装摩托车1辆,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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