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海斌,广东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桴焉镇****。曾因犯有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有抢劫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桴焉镇****。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谭某某、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11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姬某甲先后三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写有投注金额及号码的单据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再转发给被告人谭某某。开奖后,谭某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房的住处内对姬某甲进行赔付。上述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5万元。三被告人均从中牟利。
2019年5月2日晚,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经合议,当着何某某的面取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向何某某投注六合彩,如未中奖,则趁机携款逃跑。后三人去到何某某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红岭路**号**房的住处内。在该处,姬某甲将其所接受的他人六合彩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51770元的码单通过微信发给何某某,何某某再转发给一外号为“水莲”的女子(另案处理)。后姬某甲示意姬某乙离开,姬某乙趁机将置于桌上的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袋子拿走。何某某发觉,追出门外。在车上的姬某甲、姬某乙摆脱何某某的纠缠,并致使何某某受伤。
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冥币四叠等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银行开户账号及交易记录、通话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户籍信息、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谭某某、姬某甲、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恢复光盘一张、取款录像光盘一张、微信转账记录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谭某某、姬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甲、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谭某某、姬某甲、姬某乙均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冥币4叠(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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