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政和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9********,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政和县**大厦**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逮捕,同月14日因羁押必要性审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政和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政和县**街**号,住址**。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逮捕,同月14日因羁押必要性审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从政和县来到周某某,租赁**镇**路**号民房六楼房间设立网络工作室从事网络游戏平台“上、下分”,被告人何某某先是以每月3000元(币种,下同)的工资雇佣被告人谢某某,后因业务量较大,给予谢某某30%的股份,其占70%。先后以2000-3000元不等的工资招聘许某某、孙某某、叶某某、熊某某等人为“91y”等多款游戏软件(内含有炸金花、牛牛、捕鱼等赌博类型游戏)进行“上、下分”操作及邀请游戏玩家玩平台游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违反规定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通过购买、销售、回收游戏币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每100元交易量可从中获利2至5元不等。2019年4月9日,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工作室内当场查获被告人何某某,并扣押到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内涉案赃款46837.98元。经汇总核算,42个微信账号上分收入12290392.46元;下分支出8850345.44元。工作室成立到案发共盈利二三十万元,扣除人工等成本后,被告人何某某分红10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分红5万余元。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5月8日缴纳10万元暂扣款;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1日缴纳8万元暂扣款。案发后,谢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在政和县胜利洋大利嘉超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涉案电脑主机箱10个、一体机6台、手机27部、微信、支付宝账户内涉案赃款46837.98元;
2.政和县公安局出具的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政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二张、何某某工行账户37001402010********的交易明细、宁德市亘丰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微信账号上分、下分收支情况的汇总核算咨询报告》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扣押照片;
6.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周宁(网监)检〔2019〕27-29号、34-39号、44-45号、49-65号涉案手机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光盘、周某某公安局分别从腾讯公司和支付宝公司调取的涉案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服务,在网络游戏平台中聚众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二十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二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生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于住处,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38599****,被告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539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政和县司法局出具的二被告人调查评估意见书
4.涉案财物均扣押在周某某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