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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谢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路**小区**栋**房。于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谢某某以“办理汽车维修技师证”、“办理退伍军人二次培训”等为由,先后获取了管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证件。后谢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一起到梅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在管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不知情之下,通过办理驾驶证信息变更业务,修改驾驶证绑定的手机号码,并利用该驾驶证为他人从事交通违章代扣分。谢某某和何某某共3次盗用他人驾驶证,用于第三人交通违章扣分,共扣了29分违章分数。另谢某某与何某某均多次利用他人的驾驶证为第三人交通违章扣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和何某某盗用他人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秀霞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9085****),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2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附量刑建议书贰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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