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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袁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7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村(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习水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6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村**街道**路**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习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驾车至缙云县大洋镇环湖村,在山上利用音响播放鸟叫声、使用捕鸟网等方式,在不同地点先后捕获6只鸟,后被侦查机关查获。经鉴定,其中5只系画眉,1只系珠颈斑鸠。画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画眉和珠颈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另查明,涉案的5只画眉、1只珠颈斑鸠已被侦查人员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关于涉案鸟类的初步鉴定证明、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上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鉴定书;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袁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峰

2020年7月17

                                      

附件: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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