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4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9年11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9年11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所。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何某某提供场地并伙同朱某甲、朱某乙、耿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在睢县**乡**社区其租房居住处开设赌场,赌资合计20余万元,被告人何某某获取场地费1000元。2019年6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朱某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睢县**镇**村王某乙家中连续三天开设赌场三次,赌资合计10万余元,抽头渔利1万余元;在睢县**镇**村袁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资15000余元,抽头渔利1650元。被告人何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万元。
2019年4月份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在睢县**路朱某甲等人开办的**酒库二楼、睢县**镇赵某某开办的台球厅内、睢县**乡**村赵某某、孟某某家中、睢县**乡**社区附近**园内、睢县**镇顾某某家鸭棚内、耿某某开的**店内、睢县**乡**社区其租房居住处等地的赌场参与赌博。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到睢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2.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分别在睢县**乡**村金某某家中、睢县**镇**街张某甲家中、睢县**镇**桥南一户家中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累计赌资50余万元,累计抽头渔利10余万元。被告人人蒋某某伙同白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睢县**镇韩某某家中、睢县**乡**社区附近、睢县**镇赵某某开办的台球厅内、睢县**路顾某某的养鸭棚内等地开设赌场余10余次,累计赌资70余万元,累计抽头渔利9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在上述赌场内参与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到睢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睢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3)睢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的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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