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号**单元**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镇**村**委**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姜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在明知陈某某等人(已判刑)非法收购原油的情况下,帮助联系吕某某、董某乙(已判刑)将油运送至辽宁省销售给被告人何某某,2019年1月董某乙、吕某某驾车途经本市船营区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车内原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称重为49.14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688元。
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多次帮助何某某运输盗窃的原油。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中间人联系上李某某、姜某某在哈尔滨市一非法收购点将盗窃的原油运往辽宁省销售,途径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截获,车内原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称重为36吨左右,价值约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员电子档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报告、原油回收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董某乙、吕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陈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姜某某明知是违法所得的原油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月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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