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3********,仫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街**巷**号。曾因犯有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7日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9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逮捕。
胡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0********,仫佬族,中专文化,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怡宁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栋**单元**楼。2020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9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两人多次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实施盗窃。
1、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驾驶一辆蓝色电动车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内寻找盗窃目标。两人驾车行驶至罗城县仫佬族博物馆前时,发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电动车没有上大锁,何某某遂下车将该电动车电源线扯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电源线,胡某甲在旁放风。烧出铜线后,何某某遂接通电源线启动该电动车与胡某乙各驾驶一辆电动车逃离现场。二人行至二环路一无人处,何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梅花扳手和剪刀将该电动车电瓶拆除盗走。次日,何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瓶以19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废旧的男子。
2、2020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又以同样的手段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族广场公厕附近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公厕旁人行道上的蓝色电动车盗走。后何某某将该电动车开到烈士墓附近,用梅花扳手和剪刀将电动车电瓶拆出,并以19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旧的陌生男子。
3、2020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又以同样的手段在于成龙廉政文化展示馆前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此的粉红色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换锁后留来自己使用,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黎某某。
4、2020年10月9日19时,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驾驶一辆蓝色电动车(车头处挂有粉红色的雨衣)在罗城县城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后二人在城区**楼**上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粉红色电动车没有上大锁。于是二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二人各自驾驶电动车往罗城县东门镇商业街小红帽方向逃离,在途经小红帽附近的巧女人店铺时,何某某与胡某甲用作案车辆上的粉红色雨衣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作伪装后,驾车到凤凰山附近将电动车电瓶拆出拿回家中,次日何某某将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老年男子。
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潘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元整(¥1150.00);孔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整(¥ 1218.00);黎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 2550.00);陈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合计:5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亮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罗城县看守所、胡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0页、物证2件、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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