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羊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5*******,黎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羊某乙,曾用名:羊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9********,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项目资料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农场**队**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200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队**幢**室,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羊某甲、羊某乙、蒋某某、黄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何某某、羊某乙、卢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在BOB赌博网站上注册名为hdq888的账号代理该网站,并和被告人羊某甲共同出资购买电脑等设备,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大厦** 房内开设网络赌场,何某某、羊某甲负责该网络赌场的运营并管理被告人卢某某、羊某乙、蒋某某、黄某某、同案人羊某丁(另案处理)、羊某戊(另案处理)等人,该团伙通过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赌博信息吸引并招揽赌客注册BOB赌博网站会员进行赌博,以获取BOB赌博网站的返利。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2000元,羊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54800元,羊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元,卢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9000元,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黄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大厦**房抓获羊某甲、羊某乙、蒋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羊某丁、羊某戊。同年12月10日,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网吧抓获何某某。民警从何某某处扣押玫瑰金色苹果手机一部;从羊某甲处扣押魅族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三部、玫瑰金色iphone8手机一部、中国银行卡一张、驾驶证一本;电脑主机八台;电脑显示屏十四个;从卢某某处扣押黑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邮政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从羊某乙处扣押黑色oppo手机一部、苹果7手机一部;从黄某某处扣押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银色苹果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一部、手机一部、民生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从蒋某某处扣押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金色vivo手机一部;从羊某丁处扣押黑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长方形钱包一个、银行卡五张(邮政、中银、农业、建设、工商银行卡各一张);从羊某戊处扣押黑色viv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网站界面、银行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同案人羊某丁、羊某戊的供述;3.被告人何某某、羊某甲、羊某乙、卢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羊某乙、卢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羊某甲、卢某某、羊某乙、蒋某某、黄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信息招揽赌客,代理赌博网站,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6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卢某某、羊某乙、黄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某某、卢某某、羊某乙、黄某某、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何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羊某甲、羊某乙、卢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村**巷**号,联系方式13700******;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公寓,联系方式:15338******.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扣押的涉案物品均存放于公安机关;
4. 《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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