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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3月12日生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捕前住云南省瑞丽市**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组,捕前住云南省瑞丽市**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新的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通过搭建“布加迪”(后改为“顶呱呱”)APP刷单平台,大量发展刷手为网络赌博平台收转赌资,涉案金额5457481.19元。期间,以每月2万元高薪聘请被告人田某某作为技术维护人员,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以每月5000元至6000元不等雇佣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梁某某、何某丁、何某戊作为客服,处理赌资收转中的“掉单”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伟利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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