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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甘某某等容留卖淫、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新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新蔡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社区。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利益,向被告人甘某某承租位于本市白某某**街**街**号**住宿的房间,在房间内容留、介绍卖淫女吴某某、魏某某卖淫。甘某某明知何某某承租房间系为了容留、介绍卖淫,为了获利仍然将房间出租给何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则利用其开摩托车搭客的便利,帮助何某某介绍嫖客以及搭乘卖淫女去卖淫以获取提成。

2020年3月11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甘某某在上址被民警当场抓获。何某某、杨某某、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避孕套、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甘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杨某某、甘某某分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何某某、杨某某、甘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处罚金;对杨某某、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甘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56532****、1820089****、1760893****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及光碟7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避孕套1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3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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