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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甘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5〕3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港北区**路**巷**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路**号院**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原为广西**林场**分站的承包商,2014年6月份其外出回来,发现以前帮其干活的吴某某趁其没回来已经和玉林**场**分站签订了承包合同,气愤之下便想通过敲诈勒索吴某某的方式来教训吴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怕其被吴某某认出,就找到其朋友被告人甘某某帮忙,被告人甘某某明知被告人何某某敲诈勒索他人仍答应帮忙。后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于同年7月16日起至同年8月3日期间,冒充广西**林业有限公司钦州纸浆加工厂稽查部门的人,以举报吴某某偷拉公司木材谋取私利为由,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吴某某勒索人民币30000元。同年8月3日晚上,帮被告人何某某来取钱的梁某某从吴某某手中拿到人民币17500元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后又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上述人民币17500元发还吴某某。同年8月6日,被告人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涛

2015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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